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战略性投资、可持续发展规划和ESG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本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本委员会应由三名公司现任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含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本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本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本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交易、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和ESG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ESG工作进行督导、审核公司ESG目标完成情况并提出建议;
(四)审议公司可持续发展、ESG事项相关报告;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督促并提出报告;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细则
第十条 本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在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通信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或特殊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以以现场、电子通信或者结合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仅限可视化方式)、口头表决或者记名投票表决。
举手或口头表决的,会后仍应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将投票原件寄回公司。表决意见必须与会议上的举手或口头表决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举手或口头表决为准。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传签方式进行并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表决、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仅能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出席。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记录等会议材料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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