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规定及《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
第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该等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进行规避,股份变动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减持行为规范
第五条 本章适用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其他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本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制度第一章、第六条至第七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本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制度第一章、第六条至第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该大股东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二)该大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三)该大股东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二)公司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公司可能触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最近 3 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
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二)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第九条 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规定涉及的主体不具有相关身份后,应当持续遵守本条规定。
第十条 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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