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9 18:20:39 股吧网页版
鼎龙科技: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促使公司重视中小投资者的意愿和诉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单独计票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本办法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一)提名、任免非职工代表董事,决定董事的薪酬;

(二)发行证券;

(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重整计划;

(四)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五)需要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交易事项;

(六)募集资金相关事项、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
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第三章 计票程序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中小投资者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对股东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同一股东账户通过多种方式重复投票的,股东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事项中包括第三条相关事项时,应单独登记中小投资者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时,应将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单列宣布。股东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应由推举的一名中小投资者代表与律师和推举的另一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采用网络投票的股东,可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公司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时,除统计出席股东会的全体股东表决结果外,应另行统计出席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第六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时,应将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计票事项的投票情况予以特别提示。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决议中均应说明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有无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有,则应单独载明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计票事项的表决情况。股东会会议记录中应对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投票事项投反对票的原因陈述予以记录(如有)。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在披露的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并对网络投票操作流程作出明确说明。

第九条 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股东会决议公告还应列明:

(一)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会的情况,包括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的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计票事项的审议和表决情况,包括审议和表决的方式,对相关议案的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和弃权票数,其中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应包含见证律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发表意见的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