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本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五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重新选任,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资料,筹备会议并执行本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定期评估,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层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本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工作,提供公司有关资料。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本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本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本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条 如有必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在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通信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或特殊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以以现场、电子通信或者结合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仅限可视化方式)、口头表决或者记名投票表决。
举手或口头表决的,会后仍应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将投票原件寄回公司。表决意见必须与会议上的举手或口头表决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举手或口头表决为准。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传签方式进行并在会议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表决、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本委员会会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