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等,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在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和罢免,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
员代行其职权。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重新选任,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内审部。决议的落实由内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的协调由证券投资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八)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与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九)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检查公司的财务,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审计委员会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以及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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