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2 21:03:34 股吧网页版
奥康国际: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范围:

1、本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以下统称“大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了解公司大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情况以及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大股东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发生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当日,向公司书面报告。

第六条 在本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的 5%以上,或者其后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通知公司,并履行公告义务。

因公司股本变动,导致股东在本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公司应当自完成股本变更登记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

第七条 股东申报及披露

1、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或者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前述股东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2、公司大股东拟增/减持公司股份及所持公司权益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
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实施细则、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等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备大股东增/减持股份计划、进展、结果情况及权益变动报告(如适用)等;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申报及披露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