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四)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业务
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方,且担保风险较小的,经三分之二以上公司董事会成员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被担保方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
前,应当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上述信息。
公司应组织对被担保方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程》及本制度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请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除外),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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