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独立董事依法、规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与《联交所上市规则》合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同时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规定。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
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及一名通常在香港居住的人士,并且任何时候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三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中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上市地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三章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1.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3.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
批评的;
4.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5.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6.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
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
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应将其在公司以外任职、兼职情况(包括兼任其他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情况)报告公司;上述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在发生变动后及时报告公司。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符合《上市规则》及联
交所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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