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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9:56:39 股吧网页版
金隅集团: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内幕信息(股价敏感信息,下同)管理,加强内幕 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下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与《联交所 上市规则》合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规和《北京金隅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北京金隅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
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工作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
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或者建议他人交易公司证券。

第四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
遵循《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香港联交所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网站等媒体上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东会通知、股东通函和股东会决议,以及涉及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

(四)回购股份;

(五)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七)公司重大权益变动和重大收购;

(八)股权激励;

(九)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十)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十一)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二)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公司债券的违约情况,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含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九)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
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二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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