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
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以下合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 特订立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
联络人,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规定要求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组织的任职资格和后续培训。
第四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 为应当由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 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公司董事会决定
后聘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四条之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
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 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
告和公告义务,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 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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