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合理划分并确定公 司及其子公司在关联交易管理中的职责,明确业务流程,维 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与《联交 所上市规则》合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 法”或“关联交易办法”)。
第二条 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公司董事会工作
部门负责实施关联交易制度,并协调公司各部门、公司全资 或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关联人(关连人士,下同)配合实施本 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更新关联人名单。
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 管理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应督促公司各部门或该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制度,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和义务对交易对方的具体背景进行调查,并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确保公司和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或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工作部门及财务部门。
第四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与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及
关联交易时,须遵循:
(一)关联方、与关联方相关的人士(包括联系人)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二)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审议时,必须申报有关的关系、利益,并当回避表决;
(三)公司董事会(须含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和相关条款是否符合公司和其股东(包括小股东)的整体利益,是否为公司生产经营之必需,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对于有关关联交易的进行和相关条款,必须及时通知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而独立(非执行)董事须对有关交易及条款是否符合公司和其整体股东(包括小股东)的利益有利发表意见。公司董事会必须慎重考虑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
(四)公司必须就所有关联交易与有关人士/公司订立书面协议;
(五)公司必须参考上市前与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不竞争协议、综合服务协议等关联交易协议合同;
(六)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
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必须使该项关联交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一节 《联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连人士
和关连交易的确认
第六条 本节所述的关连人士、关连交易以及所有适用
的豁免的标准应当按照《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确认。
第七条 公司与关连人士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即
视为《联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连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购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任何交易涉及公司沽出、接受、转让、行使或终止一项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或认购权证;
(四)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五)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六)债权、债务重组;
(七)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
(八)签订或终止营业租赁或分租,包括出租或分租物
业;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作出赔偿保证或担保
(十二)订立涉及成立合营实体(不论是以合伙、公司或任何其他合营的形式成立)的任何安排或协议;
(十三)发行新证券;
(十四)提供或接受服务;
(十五)共享服务;
(十六)提供或购入原材料、半制品及制成品。
(十七)销售产品、商品;
(十八)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九)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
(二十)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及
(二十一)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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