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证券或股票上市规则(以下合称“上市规则”)及《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当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敏感性 的信息(即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工作部门或董事 会秘书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的要求向董事长 或董事会报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报告义务人,是指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公司各分公司或分支 机构的负责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定义根据适用的不时修 订的上市规则确定)和参股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或其他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公司相关人
员。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在公司按规定作出
正式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其所掌握的信息的有关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
报告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及披露信息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罢免或解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的各职能部门、公司的各分公司或分支机
构、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其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掌握及向公司董事会工作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重大信息。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指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应
该披露的信息,具体范围按《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条 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应披露重大信息的具体计算标准详见《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董事会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于当年年初予以发布当年重大事项的具体披露标准,以便各报告义务人遵照执行。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本办法第二章所述重
大信息后尽快(不超过两个工作日),以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工作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应及时将与该等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一并提供给公司董事会工作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工作部门或董事
会秘书提供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有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实施方案、法院判决裁定及相关情况介绍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工作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在收到相
关的信息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该等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根据需要提请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该等重大信息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会工作部门是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机构,负责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处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工作部门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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