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维护公司良好形象,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合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法人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在投资者关系工作中,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同时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推动公司投资
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
(五)其他的境内外相关机构或人员。
第七条 在不违背证券监管机构、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
定和《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新产品和新项目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它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
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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