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北京集团金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建立和规范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合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1号》)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是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将审计与风险管理职能整合,履行监督职责,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
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与主任
第四条 本委员会由 5-8 名董事组成,本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其中
有一名委员必须是具备《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3.10(2)条、《监管指引 1 号》第 3.5.7 条所归定的适当专业资格,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委员由董事长与有关董事协商后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本委员会设委员会秘书一名,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担任。
公司独立审计师的现任或前任合伙人不得担任本委员会的委员。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业人士列席本委员会会议,以提高委员会的工作水平,为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合法性提供保证。
第五条 委员任期与其出任公司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为公司董事的可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董事会应尽快选举继任委员。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本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本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提出公司审计监督体系设置建议,督导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实施,研究年度审计计划、重点审计任务和整改落实重要事项,并在董事会批准后督促落实,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工作;
(三)公司内、外部审计沟通;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
协调,监督评价内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提议调整审计部门负责人,提议聘请或解聘外部审计机构及确定其报酬;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检查企业财务,审核财务报告,审议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五)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指导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并对相关制度体系设计的健全性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
(六)检讨监察公司的企业管治工作;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会授权行使情况,监督和审核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解任的建议;
(八)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提起诉讼的建议;
(九)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企业重大问题、重大风险、重大异常情况;
(十)对内外部审计、国资监管、专项检查等发现问题的整
改进行监督,推动成果运用。
(十一)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本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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