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息披露行
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债务融资工具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商协会信息披露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负有公司信息披露责任的机构和人员即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含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所属各企业;
(二)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具体包括: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公司
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
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 他 需 要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www.sse.com.cn ) 、 中 国 货 币 网
(http://www.chinamoney.com.cn/)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营运的电子登载系统为指定网站。
其他公共传媒及公司网站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的媒体;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一般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须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证券、债务融资工具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
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在境内披露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
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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