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00991
補 充 公 告
關 連 交 易-提 供 委 託 貸 款
茲提述大唐國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2025年6月27日的公告(「該
公 告」),內 容 有 關 通 過 大 唐 財 務 公 司 向 甘 孜 水 電 公 司 提 供 金 額 為 人 民 幣 10 億
元 的 委 託 貸 款,雙 方 均 為 本 公 司 關 連 人 士。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本 公 告 所 用
詞 語 與 該 公 告 所 界 定 者 具 有 相 同 涵 義。
本 公 司 謹 此 提 供 有 關 該 公 告 的 其 他 資 料。
(I) 通 過 大 唐 財 務 公 司 提 供 委 託 貸 款 的 原 因
根 據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發 佈 的《貸 款 通 則》第 六 十 一 條,企 業 之 間 不 得 直 接 辦
理 借 貸 業 務,但 通 過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者 除 外。由 於 本 公 司 並 非 持 牌 金 融 機
構,其無法向甘孜水電公司提供委託貸款,須委聘一名合資格金融機構(如
大唐財務公司)提供委託貸款。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的《商
業 銀 行 委 託 貸 款 管 理 辦 法》第 四 條,商 業 銀 行 提 供 委 託 貸 款 服 務,須 向 委
託 人 收 取 手 續 費。
根 據 本 公 司 與 大 唐 財 務 公 司 簽 立 的 金 融 服 務 協 議,大 唐 財 務 公 司 收 取 的
手 續 費 為 貸 款 本 金 金 額 的 0.02%,遠 低 於 中 國 其 他 商 業 銀 行 收 取 的 0.05%
至 0.30% 的 現 行 市 場 費 率,該 費 率 乃 本 公 司 在 決 定 聘 請 大 唐 財 務 公 司 提
供 委 託 貸 款 前 從 中 國 多 個 獨 立 第 三 方 商 業 銀 行 獲 取 費 用 報 價 而 獲 悉。
(II) 國 資 委 批 覆 的 專 項 債 資 金 詳 情
專項債資金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資委」)落實「兩重」、「兩
新」國 家 戰 略 舉 措 的 一 部 分,其 中,「兩 重」指 國 家 重 大 戰 略 實 施 和 重 點 領
域 安 全 能 力 建 設,「兩 新」指 大 規 模 設 備 更 新 和 消 費 品 以 舊 換 新。經 國 資
委 授 權,債 券 發 行 人 可 向 項 目 企 業 發 放 穩 增 長 擴 投 資 專 項 債 資 金,用 於
該 戰 略 下 符 合 條 件 的 項 目。
本 集 團 的 四 川 甘 孜 水 電 公 司 長 河 壩 水 光 互 補(丹 巴)一 期 500MW 光 伏 發 電
項 目(「四 川 長 河 壩 一 期 光 伏 發 電 項 目」)已 被 列 入 國 資 委 專 項 債 資 金 支 持
項 目 清 單 庫。
(III) 本 公 司 取 得 的 專 項 債 詳 情
本 公 司 已 取 得 人 民 幣 10 億 元 的 四 川 長 河 壩 一 期 光 伏 發 電 項 目 專 項 債 資
金(「長 河 壩 項 目 專 項 債 資 金」)。發 放 的 長 河 壩 項 目 專 項 債 資 金 的 固 定 利
率 為 2.5%,期 限 自 2025 年 6 月 27 日 至 2029 年 11 月 26 日。
由 於 甘 孜 水 電 公 司 負 責 開 發 建 設 四 川 長 河 壩 一 期 光 伏 發 電 項 目,本 公 司
在 獲 得 資 金 後,以 委 託 貸 款 方 式,將 長 河 壩 項 目 專 項 債 資 金 提 供 予 甘 孜
水 電 公 司。誠 如 該 公 告 所 披 露,此 舉 旨 在 保 障 四 川 長 河 壩 一 期 光 伏 發 電
項 目 的 資 金 需 求,加 快 推 進 項 目 開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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