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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7 19:10:31 股吧网页版
大唐发电: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8

股东会议事规则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修订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
事项,对公司、股东、出席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8.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9.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0.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1.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2.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3.审议单独或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14.根据公司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需审议批准相关的交易事项;

1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前述已明确股东会可予以授权的职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其他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按照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条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议
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八条 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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