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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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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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關 連 交 易
提 供 委 託 貸 款
委 託 貸 款 協 議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於 2025 年 6 月 27 日,本 公 司 與 甘 孜 水 電 公 司 及 大 唐 財 務 公
司 訂 立 委 託 貸 款 協 議,據 此,本 公 司 同 意 委 託 大 唐 財 務 公 司 向 甘 孜 水 電 公
司 提 供 本 金 金 額 為 人 民 幣 10 億 元 的 委 託 貸 款。
上 市 規 則 涵 義
於本公告日期,大唐集團及其子公司合計持有本公司約53.04%的已發行股本。
由 於 甘 孜 水 電 公 司 由 本 公 司 及 大 唐 四 川 公 司(大 唐 集 團 的 全 資 子 公 司)分 別
持 有 52.73% 及 47.27% 股 權,甘 孜 水 電 公 司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附 屬 公 司,故 甘
孜水電公司亦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由於大唐財務公司為大唐集團子公司,
故 大 唐 財 務 公 司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委 託 貸 款 協 議 項 下 提 供 委 託 貸 款 及
提 供 委 託 貸 款 服 務 均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交 易。
由於提供委託貸款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高於0.1%
但 低 於 5%,故 提 供 委 託 貸 款 僅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項 下 之 申 報 及 公 告
的 規 定,惟 獲 豁 免 遵 守 須 經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的 規 定。
由 於 提 供 委 託 貸 款 服 務 的 最 高 適 用 百 分 比 率(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第 14.07 條)低
於 上 市 規 則 第 14A.76(1)(a) 條 規 定 的 最 低 豁 免 水 平 的 範 圍,因 此 可 獲 全 面 豁
免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項 下 之 申 報、公 告 及 經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的 規 定。
委 託 貸 款 協 議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於 2025 年 6 月 27 日,本 公 司 與 甘 孜 水 電 公 司 及 大 唐 財 務 公
司 訂 立 委 託 貸 款 協 議,據 此,本 公 司 同 意 委 託 大 唐 財 務 公 司 向 甘 孜 水 電 公 司
提 供 本 金 金 額 為 人 民 幣 10 億 元 的 委 託 貸 款。
委 託 貸 款 協 議 的 主 要 條 款 載 列 如 下:
日 期: 2025 年 6 月 27 日
訂 約 方: (a) 本 公 司(作 為 委 託 人);
(b) 甘 孜 水 電 公 司(作 為 借 款 人);及
(c) 大 唐 財 務 公 司(作 為 受 託 人)。
委 託 貸 款 本 金 金 額: 人 民 幣 10 億 元,由 本 公 司 通 過 大 唐 財 務 公 司 向 甘 孜
水 電 公 司 提 供。
貸 款 期 限: 自 2025 年 6 月 27 日 至 2029 年 11 月 26 日 止。
委 託 貸 款 利 率 和 委 託 貸 款 年 利 率 為 固 定 利 率 2.5%,較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結 息 方 式: 授 權 全 國 銀 行 間 同 業 拆 借 中 心 最 新 公 佈 的 5 年 期 貸
款 市 場 報 價 利 率 (LPR)(3.5%) 利 率 下 浮 100 個 基 點(不
低 於 本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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