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发这些帖子说说道理。懂法、用法:《公司法》等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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