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五年七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嘉源(2025)-02-069
敬启者: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已于2025年1月24日就本次重组出具了嘉源(2025)-02-009《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2月18日出具嘉源(2025)-02-01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4月28日出具嘉源(2025)-02-028《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25年6月19日出具嘉源(2025)-02-060《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鉴于原法律意见书出具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委员会已审核通过本次交易,现本所就相关情况出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及经办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对本次吸收合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 原法律意见书出具后新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相关方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取得以下授权和批准:
2025 年 7 月 4 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2025
年第 8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上交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本次交易进行了审议,会议的审议结果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重组报告书(草案)》及《换股吸收合并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吸收合并尚需取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1、本次交易经证监会予以注册;
2、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必要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如需)。
综上,本所认为:
1、本次交易已取得截至目前阶段所需取得的授权和批准,该等授权和批准合法有效。
2、本次交易取得尚需取得的授权和批准后,方可依法实施。
二、 被吸收合并方就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根据中国重工的公开披露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重工就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如下:
1、2025 年 4 月 30 日,中国重工公告了《中国重工关于中国船舶换股吸收
合并中国重工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修订说明的公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关于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公告和文件。
2、2025 年 5 月 9 日,中国重工公告了《中国重工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
关申请获得受理的公告》,中国重工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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