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财务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协调作用,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公司管理层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向独立董
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如有必要,独立董事可以进行相关的实地考察。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议,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接受独立董事的监督。独立董事工作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本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报审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全体独立董事与年报审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有书面
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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