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完善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积极介入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股东利益。
第三条 公司管理层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提出年度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草案,并提交给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和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责任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在年报审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在年报审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加强与会计师的沟通,并有权了解会计师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定期督促年报审计会计师在约定时限内提交
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需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对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并向董事会提出续聘或改聘建议。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在年度工作中检查公司报告期内部审计职能的实施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执行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对年报审计会计师本年度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并与年报同时披露。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消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联系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协调,积极为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程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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