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相关指引及其他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
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前 15 日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持
有股份在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本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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