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履行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结合《招商局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的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证券交易所、通过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通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报刊和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发出公告和信息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
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股票
上市规则》《信披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
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
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
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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