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为了规范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资金。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
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且该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该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该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该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该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该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该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该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前述规定之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凡涉及每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应由公
司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由财务总监、总裁签字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同时,募集资金的支付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使用审批手续。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
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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