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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16:26:37 股吧网页版
海南矿业: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尚需公司股东会批准)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投资管理制度

(尚需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明确公司投资决策的审批权限与程序,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建造(含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或购买固定资产所进行的投资;股权投资指以现金或资产方式出资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对其增资(减资),收购或转让股权的行为;证券投资是指买卖公开发行的股票、基金、债券、可转债等有价证券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分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章 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原则:

1、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战略引领原则: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投资标的的选择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要与公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3、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原则: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多层面的跟踪分析,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趋势的变化及企业自身微观环境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和
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拟投资项目规模,制定科学合理的融资组合方案。

第六条 投资所涉及金额达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应按照上述办法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八条 公司投资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范围。

第九条 公司向境外投资的,应考虑投资区域的政治、经济、法律、会计、税务、金融、市场、民族、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条 公司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按照公司章程、《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1、 总裁审批:项目总投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下的,由总裁或总裁授权
人员审批。

2、 总裁办公会审批:项目总投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董事会审批权
限以下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

3 、董事会审批:投资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的,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4 、股东会审批:投资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的,经董事会审批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股权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如下:

1、总裁审批:总裁有权审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涉及的资产净额、交易成交金额、交易产生的利润、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及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在 300 万元以下的股权类投资事项。

2、总裁办公会审批:总裁办公会有权审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涉及的资产净额、交易成交金额、交易产生的利润、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及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在 300 万元以上、且不属于《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股权类投资事项。
3、董事会审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以上(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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