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拟定、审查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指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
总裁、联席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作为召集人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在委员内选举。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四、五、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或补选主任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名单、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以及薪酬审查遵循以下程序:
(一) 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
评价;
(二) 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或津贴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并应提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如遇情况紧急,需委员会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随时通过口头、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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