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尚需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
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所发生的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
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严格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
人。
具 有 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法人(或其 他 组 织 ),为 公 司 的关 联 法 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
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关联法人。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
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监管规定,应及时通过上交所网站业务管理系
统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
第七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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