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是指《信息披露制度》所列、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公司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当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需要了解重大内部信息情况或进展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可能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反馈,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二) 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可能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董事长、监事(如有)、总经理、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定人员名单应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三) 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公司可能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
(五) 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事项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可能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发生当日将有关重大事项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和联系人在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上述人员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公司可能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履行报告义务。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分/子公司及公司可能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关的下列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过程:
(一) 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
(二) 子公司及公司可能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监事会决议(监事决定);
(三) 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
(四) 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应当报告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拟发生上述第(2)、(3)、(4)、(7)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