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有效实施,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事务的具体协调,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与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制作、
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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