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
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5 层 100004
12-15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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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建设银行的委托,担任建设银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建设银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法对出具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除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术语、名称、缩略语与本所
2025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的事项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并结合本次发行实际情况就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等专业文件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对所引述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或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
2025 年 3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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