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永辉超市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任期期间,委员如果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和获准辞职后,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
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期期限,形成
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独立董
事信息库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和业绩等基本情 况,
以及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或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交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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