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及规范运作。
第三条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统称“被问责人”)。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 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 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 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设立问责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担任,委员由独立董事、职工董事组成。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指导委员会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指导委员会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股东会。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三章 问责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 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 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 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五) 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六) 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七) 发生致使公司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的;
(八) 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九) 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 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为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一) 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十二) 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三) 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十四) 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的措施的;
(十五) 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赞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责令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撤销任职资格、限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业务活动、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监管措施的;
(十六) 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证监局采取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十七) 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下发监管关注函或者监管函,以及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去参加培训或考试,要求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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