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保护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
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本公
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关联交易的定义: 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控
制的其他主体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具体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物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视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第五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 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本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列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 配偶、
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
人。
第六条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
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
的关联人。
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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