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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辉超市: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1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执行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CFO)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
关风险。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以其上一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公司股份为基数进行计算。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的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得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
后一笔买入时当日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当日起算 6 个月内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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