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
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范内幕信息
泄露及内幕信息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
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组织
实施,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
部门。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的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配合做
好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
的内幕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
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首席执行官(CEO)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CEO)
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的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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