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从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公司股东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并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
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
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
书: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 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
以连续聘任。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
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
其解聘:
(一)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4.4.4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或者辞任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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