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促进公司依法规
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
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
能对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
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
标准,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
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
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 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信
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
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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