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5-04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七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在
杭州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目前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共 11 人。本次会议亲自出席并参与表决的董事共 11 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陈海强董事(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
表决结果:11 票赞成,0 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
表决结果:11 票赞成,0 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公司官网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
三、通过《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恢复与处置计划更新的议
案》
表决结果:11 票赞成,0 票反对,0票弃权。
四、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2029年度资本规划》
表决结果:11 票赞成,0 票反对,0票弃权。
五、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资本债券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11 票赞成,0 票反对,0票弃权。
本公司本次发行资本债券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发行方案
1.工具类型:可发行的资本债券包括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以及二级资本债券,且该等资本债券需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发行规模:上述资本债券发行规模总计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450 亿元。
3.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符合以下要求:
(1)赎回选择权:自发行之日起满 5年后,本公司有权在获得监管机构认可的前提下,全部或部分赎回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2)损失吸收方式:当发行文件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采用全部或部分减记方式吸收损失;
(3)期限:与本公司持续经营存续期一致;
(4)票面利率:参考市场利率确定;
(5)募集资金用途:依据适用法律和监管机构的批准,适时计入本公司其他一级资本;
(6)发行区域:可在境内或境外发行。
4.二级资本债券应符合以下要求:
(1)赎回选择权:自发行之日起满 5年后,本公司有权在获得监管机构认
可的前提下,全部或部分赎回二级资本债券;
(2)损失吸收方式:当发行文件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采用全部或部分减记方式吸收损失;
(3)期限:不少于 5 年;
(4)票面利率:参考市场利率确定;
(5)募集资金用途:依据适用法律和监管机构的批准,适时计入本公司二级资本;
(6)发行区域:可在境内或境外发行。
5.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 24个月止。
(二)有关授权事项
1.债券发行期间相关授权事项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和审批要求,以及上述条款和条件,共同或单独全权决定资本债券发行的具体条款及办理所有相关事宜。具体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资本债券发行期次、发行规模、发行时间、发行利率、发行对象、发行条款具体内容等,选聘中介机构,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申请债券上市流通,进行与债券发行相关的谈判,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
(2)向相关监管机构申报备案债券的发行,并根据相关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及审批要求,对发行方案、申报材料、备案文件、债券名称、条款设计及其他与债券相关事项进行适当调整;
(3)其他与债券发行相关的具体事宜。
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 24 个月止。
2.债券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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