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05
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 2025-035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次诉讼为一审阶段。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运通”)及子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诉讼和仲裁所处的阶段详见正文。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次诉讼公司及子公司为被告。连续 12 个
月内累计诉讼和仲裁公司及子公司为原告、被告。
累计涉案的金额:本次诉讼涉案金额为 24,416.97 万元。公司及子公司连
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累计涉案金额为 105,129.65 万元(含本次诉讼,部分案件未包含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73%。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判决或
结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后的结果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近日,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运通”)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京运通”)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案号(2025)内 03 民初 10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因合同纠纷,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勃湾城投”)对京运通及乌海京运
通提起诉讼。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案件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状中陈述的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5 月,乌海市人民政府与京运通签订《乌海京运通新材料产业园项
目投资协议》,协议约定:“乌海市人民政府指定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以价值约为 3.5 亿元的房产并以入股形式进入项目公司(不参与分红)为京运通代建新厂房。该项目厂房及厂区的基础条件落成后,由项目公司选择具有国家认证资质的第三方工程管理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核算审计,确认该项目的基本造价。京运通在本协议签署后第 8 年按照审计后的基本造价加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一次性回购股权(不计复利)。”
为履行代建义务,2017 年 7 月 29 日,海勃湾城投与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
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四建公司”)签订了《乌海市海勃湾区工业园区厂房(一期)项目进场协议》,约定由中电四建公司进场建设厂房,直至 2018 年 5 月2 日,案涉工程停工,中电四建公司退出施工现场。中电四建公司撤场后,乌海京运通将续建工程项目发包给宁夏远高绿色科技建筑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并最终完成工程建设。该项目自建成后始终由乌海京运通占有、使用、经营、处分。
2019 年 9 月 2 日,中电四建公司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勃
湾城投向其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款,经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作出(2022)内民终 507 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24),判决由海勃湾城投向中电四建公司承担 235,605,958.00 元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的支付义务。
根据原《乌海京运通新材料产业园项目投资协议》之约定,项目落成后海勃湾城投即应当以代建的厂房作价入股项目公司(即乌海京运通公司),但事实上从始至终,海勃湾城投并未以任何形式入股乌海京运通公司。即原被告已经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原《乌海京运通新材料产业园项目投资协议》所约定的入股及回购条
款。
海勃湾城投早已履行了代建服务的约定,且案涉工程自建成后即交付予乌海
京运通公司独立占有、使用、经营、处分,也就是说原告系受被告委托代建厂房,
建设成果交由乌海京运通公司使用。即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代建服务合
同法律关系,二被告作为代建服务的受益方应当向原告足额支付代建工程款及因
此产生的利息并赔偿因其迟延支付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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