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五年七月
中国·北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八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一章 附则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河集团”或“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00217649F。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7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000 万股,于 2011 年 8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Jangho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 5 号,邮政编码:1013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33,002,06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为了人类生存环境和健康福祉”的企业使命,致力于绿色建筑系统和高品质医疗健康服务。通过持续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发展成为行业领先、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一流企业,为股东创造价值,为社会创造财富。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制造各类幕墙、门窗、钢结构产品;加工各类玻璃、铝材、石材、钢材、金属五金制品等建筑装饰材料;对外派遣实施本公司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建筑装饰设计;销售各类幕墙、门窗、钢结构产品、各类玻璃、铝材、石材、钢材、金属五金制品等建筑装饰材料、医疗器械;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承包境外建筑幕墙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医疗行业的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医疗诊疗活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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