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事和高管”)持有及交易公司股票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公司章程》及证券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管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管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管不得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和高管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和高管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董事和高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管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
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管在买卖、持有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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