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内部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部门、所属分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的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属分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职责: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在批准的范围内,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审计所有的工作,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部门。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有权根据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对发现的重大风险,有权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查阅各部门所有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等审计人员认为必要的资料,被审计部门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有权参加有关会议。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证明材料,有权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或拒绝。
第十条 对阻绕、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有权向董事会和管理层反映;对无法进行审计程序的审计项目,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有权立即停止审计工作并发表责任
第十一条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有权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反映。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反映。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三章 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一名独立董事任负责人,并按照董事会制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成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监察部,该部门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若干人。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审计技术,对公司各分子公司、各部门等开展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过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可聘请临时审计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在业务、工作上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在职业道德方面,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在专业知识方面,内部审计人员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知识、技能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通晓会计原理及其操作技能;
2. 熟悉内部审计准则、程序和技术;
3. 掌握本公司的有关业务知识;
4. 了解公司管理原则;
5. 审计人员应具备专业的自身素质,包括:
(1)对审计技术的熟练性与项目的熟练性;
(2)有专门的审计学识、审计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3)不断通过后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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