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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8 18:16:39 股吧网页版
江河集团:江河集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9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领导工作,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涉及信息披露的事件发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信息提供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强制披露的信息外,公
司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可以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性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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