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 董事在离任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司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
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如有)、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
件。
第八条 如离任董事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如董事离任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义务
第十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二条 董事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事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离任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任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任董事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任董事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
公司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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