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或“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或“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以及《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本工作规则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全部是非执行董事,委员会成员应当是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至少有三名成员,其中至少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应是会计或财务管理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且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由
独立非执行董事中会计人士担任委员会主席或召集人。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一名,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席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任何前任合伙人(如有)自其不再担任合伙人之日或不再享有该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利益之日(二者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任职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委员会职务,董事会需于三个月内,委任适当人选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以符合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如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监督公司财务汇报制度、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系统;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详见第十八条第五款);
(七)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规定披露外,还应当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意见。需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五)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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