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
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定和授予的职权,依法对公司进
行经营管理,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处理董事会日常
事务。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
及的有关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2日将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董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
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
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
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人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
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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