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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零二五年九月

(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
度,维护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证券公司监督管理
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公司股权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由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并由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
东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依法在浙江省工商行政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0000738442972K。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333333400 股,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HESHANG SECURITIES CO., LTD.

中文简称:浙商证券

英文简称:ZHESHANG SECURITIES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 201号。

邮政编码:31002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573,796,639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
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党组织(纪律检查组织)班子成员、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
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
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加强廉洁从业建设,按照全面性、全员性、有效性原则,建立有
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将廉洁从业
风险管控融入日常经营中,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符合廉洁从业总体要
求,推动实现廉洁从业管理目标,推动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首
席风险官、合规总监、董事会秘书、首席信息官及监管机关认定的或
董事会决议确认的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诚信为本,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和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以稳健为原则,合规经营,科学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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