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有效规避公司决策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六条 《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构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CPA)、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七)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八)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独立董事,且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九)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九)最近3年在公司及其关联方任职;
(十)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在公司及其关联方任职;
(十一)与公司及其关联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以及其他重要岗位 人员存在利害关系;
(十二)在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十三)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职务;
(十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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