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自律指引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符合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主要根据市场价
格确定,与对非关联人的交易价格基本一致;
(三) 关联人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 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
(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
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关联人的分析确认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析工作。
第五条 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关联交易合规审查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控制的,不仅因此形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九条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
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上述列示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